所需材料: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或者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加蓋公章(公車使用)、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號牌。
1、將機動車違章和事故先處理完畢。
2、申請報廢車車主領填機動車變更、過戶、改裝、停駛、報廢審批申請表各一份,并且加蓋車主印章。
3、登記受理崗申請,對已達報廢年限的車輛開具《汽車報廢通知書》。對未達到報廢年限的機動車,經機動車查驗崗認定,符合汽車報廢標準,核發《汽車報廢通知單》。
4、把汽車送到回收公司將車輛送交解體。
5、回收企業經查驗《通知書》后將車輛解體并照相,可辦理殘值結算。
6、車主持《變更表》、《XX省更新汽車技術鑒定表》和《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及車輛解體照片,經機動車查驗崗核對并簽字,回收牌證,按規定上報審批,辦理報廢登記。
擴展資料:
報廢車輛不予辦理:
1、機動車與該車檔案記載內容不一致的。
2、屬于海關監管的機動車,海關未解除監管或者批準轉讓的。
3、機動車在抵押登記、質押備案期間的。
4、機動車涉及未處理完畢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交通事故的。
5、超過檢驗有效期未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6、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的。
7、機動車來歷證明被涂改或者機動車來歷證明記載的機動車所有人與身份證明不符的。
8、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
9、機動車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
10、機動車屬于被盜搶的。
11、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