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各莊拆車廠違規的處罰,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部件,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夏各莊拆車廠提醒違規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資質認定書:
(一)出售不具備再制造條件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
(二)出售不能繼續使用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以外的零部件;
(三)出售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標明“報廢機動車回用件”。
車子報廢前違章不處理無法辦理注銷登記(報廢)業務,也會影響以后新車登記手續。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除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外,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注銷登記:
(一)機動車滅失的;
(二)機動車因故不在我國境內使用的;
(三)因質量問題退車的。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地車輛管理所應當辦理注銷登記:
(一)機動車登記被依法撤銷的;
(二)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被依法收繳并強制報廢的。
屬于本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申請注銷登記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條 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規定不同的報廢標準。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解體。